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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快黄了,减少注册资本能够免除股东责任吗?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06 20:42:43    文字:【】【】【
摘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股东为了让公司看起来更有实力,可能会设置并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而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资不抵债时,他们又会选择通过减资的方式来避免承担责任。这样的手段能够有效帮助股东避免责任吗?

、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913号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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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注册资本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股东大幅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构成“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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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9月12日,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林某、某、、魏某,四人的认缴数额分别为:180万元42万元51万元27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7年7月31日前。


二、2018年4月24日,辣公司签订《XX小海鲜区域联盟合同,约定唐某利用辣某公司自主开发并拥有的“XX小海鲜”项目技术体系进行经营销售,为此唐某辣某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7项目保证金1以及首次年度管理费每年0.5元。


三、2018年7月17日,公司被曝光存在虚假宣传。2018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2日,辣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称辣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各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权向本公司申请债权债务。”


辣某公司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辣某公司负债合计80元。其中应付账款为62万余元、其他应付款为17万余元。


2019年5月16日,辣某公司全体股东出具《辣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证明》针对辣某公司的上述减资公告,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仍对减资前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2019年5月16日,辣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股东等比减资,认缴期限仍为2037年7月31日前。2019年5月31日,公司就该减资完成变更登记


2019年10月29日,公司股东由林某、某、、魏变更为曲100%持股。


此后,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一审法院解除XX小海鲜区域联盟合同》,要求辣某公司返还唐某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唐某请求某、某、、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某、某、、魏某作为辣某公司的发起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将注册资本由初始的300万元减资至只有3万元,其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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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幅减资后难以清偿债务,减资股东是否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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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关于、林、魏、刘在辣公司减资后,是否应当对辣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涉案合同签订于辣某公司作出减资决定之前,即唐某系基于辣某公司在减资前的市场经营地位与之签订的合同,特许人的注册资本对于被特许人作出是否与之签约从事其特许经营项目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辣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对于其作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能力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该公司下落不明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其已难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宫某、林某、刘某、魏某作出的减资决定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意图,客观上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故宫某、林某、刘某、魏某应当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辣某公司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宫某、林某、刘某、魏某的减资数额均已超过本案中辣某公司的赔偿数额,对唐某要求宫某、林某、刘某、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显著不足即上述滥用行为中的情形之一。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本案中,辣某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其注册资本为其进行特许经营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辣某公司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即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刘某等股东将辣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


并且,一审判决辣某公司向唐某返还合同款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3800元,上述数额远高于辣某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该事实亦佐证了刘某等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以,一审判决刘某等股东对辣某公司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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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指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典型的滥用行为之一就是“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在本文案例中法院指出,当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时大幅减资,导致难以清偿减资前已发生的债务的,构成“资本显著不足”,即使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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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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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金明轩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英语能力,能够深入理解客户需求,从战略和战术层面提供专业、周全、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专业、积极、周到、细致的服务风格受到了客户广泛的认可、尊重和赞赏。

、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913号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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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注册资本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股东大幅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构成“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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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9月12日,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林某、某、、魏某,四人的认缴数额分别为:180万元42万元51万元27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7年7月31日前。


二、2018年4月24日,辣公司签订《XX小海鲜区域联盟合同,约定唐某利用辣某公司自主开发并拥有的“XX小海鲜”项目技术体系进行经营销售,为此唐某辣某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7项目保证金1以及首次年度管理费每年0.5元。


三、2018年7月17日,公司被曝光存在虚假宣传。2018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2日,辣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称辣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各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权向本公司申请债权债务。”


辣某公司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辣某公司负债合计80元。其中应付账款为62万余元、其他应付款为17万余元。


2019年5月16日,辣某公司全体股东出具《辣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证明》针对辣某公司的上述减资公告,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仍对减资前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2019年5月16日,辣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股东等比减资,认缴期限仍为2037年7月31日前。2019年5月31日,公司就该减资完成变更登记


2019年10月29日,公司股东由林某、某、、魏变更为曲100%持股。


此后,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一审法院解除XX小海鲜区域联盟合同》,要求辣某公司返还唐某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唐某请求某、某、、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某、某、、魏某作为辣某公司的发起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将注册资本由初始的300万元减资至只有3万元,其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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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幅减资后难以清偿债务,减资股东是否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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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关于、林、魏、刘在辣公司减资后,是否应当对辣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涉案合同签订于辣某公司作出减资决定之前,即唐某系基于辣某公司在减资前的市场经营地位与之签订的合同,特许人的注册资本对于被特许人作出是否与之签约从事其特许经营项目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辣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3万元,对于其作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能力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该公司下落不明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其已难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宫某、林某、刘某、魏某作出的减资决定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意图,客观上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故宫某、林某、刘某、魏某应当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辣某公司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宫某、林某、刘某、魏某的减资数额均已超过本案中辣某公司的赔偿数额,对唐某要求宫某、林某、刘某、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显著不足即上述滥用行为中的情形之一。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本案中,辣某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其注册资本为其进行特许经营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辣某公司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即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刘某等股东将辣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


并且,一审判决辣某公司向唐某返还合同款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3800元,上述数额远高于辣某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该事实亦佐证了刘某等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以,一审判决刘某等股东对辣某公司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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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指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典型的滥用行为之一就是“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在本文案例中法院指出,当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时大幅减资,导致难以清偿减资前已发生的债务的,构成“资本显著不足”,即使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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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金明轩 律星说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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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金明轩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英语能力,能够深入理解客户需求,从战略和战术层面提供专业、周全、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专业、积极、周到、细致的服务风格受到了客户广泛的认可、尊重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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